继2018年1月24日通过《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后,一项要求香港公司通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获取和维持最新实益拥有权资料的新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此外,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25日宣布,根据《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条例》(第615章),新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发牌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重要控制器寄存器
重要的控制器可以是
-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可登记自然人;以及
- 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如公司),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公司股东。
如果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则个人(或实体)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5%以上,或者,如果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享公司资本或利润 25%以上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 有权或实际行使对公司的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 此人有权或实际行使对非法人的信托或公司活动的重大影响或控制,但其受托人或成员满足与公司有关的前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登记册必须包含所要求的重要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公司指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登记册应在执法人员提出要求时开放供其查阅。
重要控制人所需的信息是
- 可登记的个人:姓名、通信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无身份证,则提供护照号码和签发国);
- 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如公司):名称、法律形式、注册号、注册地(管辖法律)和注册办事处地址;
-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以及
- 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处罚
不履行 SCR 义务属于刑事犯罪,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都可能被处以 25,000 港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处以每日 700 港元的额外罚款。
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也可在此处下载公司注册处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新的 TCSP 发牌制度
根据新的发牌制度,同业竞争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牌照,并通过 "适当人选 "测试,才能在香港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TCSP 还必须遵守《反洗钱法》附表 2 规定的法定尽职调查和保存记录要求。
在这一新制度下,注册官有权颁发、拒绝颁发、续期、暂停或撤销许可证,以及施加或更改与许可证有关的任何条件。TCSP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TCSP 持牌人在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所有人、合伙人或董事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注册官的批准。
2018年3月1日后,任何人如无牌照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受下文概述的过渡性安排规限)。
过渡性安排
自2018年3月1日起,如某人在紧接2018年3月1日(生效日期)前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并为此目的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视作牌照),则该人将被视作已获批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牌照。
然后,被视为持牌人必须在 120 天的过渡期内申请许可证,过渡期将从 2018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 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结束。过渡期结束后,被视为持牌人的牌照将不再有效。如果被视为持牌人在过渡期内申请牌照,一般来说,当申请被批准、拒绝或撤回或过渡期结束时,被视为持牌人的牌照将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