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新记录保存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新记录保存要求

2015 年 3 月 30 日,通过对《受托人条例》(第 303 章)的修订,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信托的更严格的记录保存法规开始生效。新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包括 VISTA 信托,其引入是为了遵守经合组织的建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也已执行了类似的规定。

新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现在必须保存至少五年的信托记录和基本文件。记录必须足以显示和解释所有信托交易,并能合理准确地确定信托的财务状况。

记录"和 "基础文件 "的定义
"记录 "和 "基础文件 "包括账目、发票、合同或类似文件,这些文件显示

  • 收支的价值和细节
  • 所有买卖及其他交易
  • 信托的资产和负债


处罚
未遵守新要求的受托人可被处以最高 10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 5 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