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0 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公司(修订)法案》。该立法对新加坡《公司法》的修改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波 18 项修订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实施。第二批修正案预计将于 2016 年第一季度实施。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第一阶段主要变化摘要
1.引入小型公司审计豁免
为减轻小型公司的监管负担,对小型公司实行法定审计豁免。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处于休眠状态或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标准(无论其股权结构如何),则有资格获得审计豁免:(i) 年度总收入不超过 1,000 万新元;(ii) 总资产不超过 1,000 万新元;或 (iii) 员工人数不超过 50 人。
只有当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本身是一家小型公司,并且集团在合并基础上符合 "小型公司 "标准时,才有资格成为小型公司。如果控股公司是一家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外国公司,则合并总资产应由集团所有成员的总资产合计确定,合并收入应由集团所有成员的收入合计确定。
这些新的审计豁免规则将仅适用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过渡性规定自该日起实施两年。
2.取消禁止私营公司提供资助的规定
只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才被禁止提供资助。
3.现在允许公司无偿发行股票
4.取消了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财政年度的要求
5.私营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再需要亲临公司注册办事处
第一阶段修正案的完整清单可在此处查阅,计划中的第二阶段修正案清单可在此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