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内税收署发布规定,要求外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美国商业实体)每年向美国国内税收署提交5472表--25%外资美国公司或从事美国贸易或商业的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表。在这一新规定出台之前,由外国人全资拥有的美国实体一般无需提交任何美国税务或信息申报表。
第 5472 号表格将用于收集有关外资独立美国实体的各种信息,包括该实体的总资产、该实体 25% 的直接和最终间接外国所有者以及关联方交易。
除了填写 5472 表外,根据规定,外资独资美国实体还必须遵守《国内税收法》第 6038A 条关于关联方交易的记录保存要求。
该条例自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 生效。 然而,条例中的 5472 表部分将适用于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开始、2017 年 12 月 13 日 或之后 结束的外资独立美国实体的纳税年度。 因此,从 2017 纳税年度开始将需要填写 5472 表格。如果外资独立美国实体在 2017 年 12 月 13 日之前终止,则该美国实体无需 提交 2017 年的 5472 表。
根据该条例,外资美国实体的纳税年度将是其外国所有者的纳税年度(如果外国所有者需要在美国报税)。如果外国所有者没有申报美国税的义务,法规规定外资美国实体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除非表格、说明或公布的指南中另有规定。
如果未能及时提交 5472 表或保存法规要求的记录,美国实体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包括每次违规罚款 10,000 美元。该处罚针对每次 违规行为,因此,如果美国实体与不止一个关联方进行了应报告的交易,且每个交易都必须在单独的 5472 表中披露,则处罚会迅速升级。
鉴于新法规的出台,客户应咨询其顾问,以确定报告要求的影响,从而遵守或考虑在2017 年 12 月 13 日之前取消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