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塞浦路斯-伊朗双重征税条约

塞浦路斯-伊朗双重征税条约

2015 年 8 月 4 日,塞浦路斯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双重征税条约》(DTT),为两国在解除对伊朗的国际制裁后增加贸易和投资铺平了道路。双重征税条约》以《经合组织税务示范公约》为基础,预计将在两国完成批准程序后生效。条约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应在条约生效之日后的 1 月 1 日或之后执行。新条约最重要的条款概述如下。

常设机构
条约采用了《经合组织税务示范公约》中的定义,即: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项目,或与之相关的监理活动,只有持续 12 个月以上,才构成 "常设机构"。

股息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合伙企业除外),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25% 的资本,则预扣税为总金额的 5%
  • 所有其他情况下为 10


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实益拥有人,则预扣毛额 6% 的税款

利息
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实际所有人,则预扣税款为总金额的 5

资本收益

  • 处置不动产所得收益可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 处置直接来自不动产的价值超过 50%的股票所得收益可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塞浦路斯的优势
塞浦路斯拥有由 50 多个国际税务条约组成的广泛网络、完善的公司框架、经验丰富的服务提供商和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距离德黑兰最近的欧盟成员国,因此,塞浦路斯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际投资者投资伊朗的首选门户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