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0 月 2 日,开曼群岛根据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发展更新了《反洗钱条例》。新法规适用于所有开曼投资基金--之前获得豁免的基金必须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之前遵守。
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现已纳入监管范围
新法规现在适用于所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RFB")的人,这意味着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私募股权)现在必须采用与受监管实体相同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之前为不受监管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的反洗钱豁免已被撤销,这些基金必须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之前遵守新法规。
新法规的主要方面
新规则增加了开曼群岛实体的义务,也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制裁。
- 义务增加。新法规继续要求识别和核实客户、保存记录、内部和外部报告、内部控制和沟通程序以及员工培训。但是,基金现在还必须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遵守 FATF 的不合规国家名单,采用筛选员工的程序,以确保在招聘时采用高标准,并指定一名洗钱报告官("MLRO")、副洗钱报告官("DMLRO")和反洗钱合规官("AMLCO")。MLRO、DMLRO 和 AMLCO 必须是管理级别的自然人。 反洗钱专员也可兼任反洗钱主任或反洗钱副主任,但不能同时兼任--反洗钱主任和反洗钱副主任必须是不同的自然人。
- 基于风险的方法。 新法规要求 RFB 识别、评估、了解、记录和监控适用于其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 加强制裁。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 50 万开曼元的罚款,在某些情况下还将被处以两年监禁。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虽然确保遵守法规的责任在于投资实体,但法律允许将反洗钱职能委托给受委托方,条件是受委托方所在国具有同等法律,且受委托方本身须遵守同等司法管辖区的反洗钱制度。我们经验丰富的开曼业务专业团队可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开曼基金履行反洗钱义务:
- 制定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识别和报告客户;
- 收集和存储完整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
- 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并对高风险方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
- 根据经合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各种名单和国际黑名单数据库筛选客户;
- 提供一名反洗钱主任、反洗钱副主任和反洗钱专员;以及
- 按要求向开曼群岛当局提交报告。
如需了解有关新法规的更多信息,以及我们可以提供哪些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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