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立法创建新的私营政府实益拥有权搜索系统

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立法创建新的私营政府实益拥有权搜索系统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通过了新的立法,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的注册代理通过政府安全搜索系统提供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所有人的某些信息。2017 年《实益拥有人安全搜索系统法案》(以下简称 "法案")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进一步修订,使新的实益拥有人安全搜索系统(以下简称 "BOSS 系统")得以建立。新法是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有反洗钱立法的补充,该立法已要求注册代理收集和维护其提供服务的实体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下载法案修正案

该法案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生效,其起草目的是落实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与英国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8 日签订的《换文》条款。它为记录准确的实益所有权信息以及向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了类似于英国《换文》的双边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机关披露该信息提供了法律框架。

目前,只有英国当局可以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局提供可通过 BOSS 系统获取的实际所有人信息。 通过 BOSS 系统获取的信息将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每个受益所有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和国籍。

BOSS 系统的主要特点
BOSS 系统由 BDO 开发,是一个分散的数据存储库。这意味着每个注册代理都维护自己的独立、安全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使用独一无二的私人密钥进行加密。在受益所有人的数据上传到 BOSS 系统以及在注册代理人的数据库中静止不动时,已开发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来加密数据和阻止网络攻击。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立在一个安全、稳定的 G7 司法管辖区,该司法管辖区受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的信任,并独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

BOSS 系统允许在所有独立的注册代理受益所有权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搜索。这些搜索无法追踪,注册代理人也看不到。

只有通过安全审查测试并被认为是合适和适当的指定人员才能使用 BOSS 系统进行搜索。目前,只有在收到英国国家犯罪署金融情报中心的善意查询请求,且该请求已通过审查并被证明为适当、合法且符合《票据交换》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查询。

罚款和处罚
公司和注册代理如果未能履行本法规定的各自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都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和罚金。未将查询请求视为机密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该法规定的查询协议的指定人员,也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或监禁。

该法案的主要条款
适用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被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且随后未恢复登记的公司除外。

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公司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信息为:(i) 姓名;(ii) 住址;(iii) 出生日期和 (iv) 国籍。(如果实益拥有人为公司--见下文 "实益拥有人的定义"--则规定信息为:(i) 姓名/替代姓名;(ii) 公司注册号或同等信息;(iii) 公司注册日期;(iv) 公司状态(如:活跃/解散);以及 (v) 注册地址)。

公司和法人实体的义务
每家公司必须在 15 天内确定并通知其注册代理实益所有人。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必须在变更后 15 天内通知注册代理。

注册代理义务
注册代理必须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创建一个可访问 BOSS 系统的数据库,并将其管理的每家公司的实益所有权信息上传到该数据库。注册代理还必须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 15 天内,上载该公司告知的实益所有权信息的任何变更。注册代理数据库中的信息将被保密,只有注册代理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执法机构特别指定的人员才能访问。

实益拥有人的定义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公司除外)的实益拥有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公司 25% 或更多股份或投票权或对其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应注意的是,2009 年 1 月 22 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其实益所有人可能是一个公司法律实体)。

在合伙企业或信托等法律安排是实益所有人的情况下,实益所有人是指控制合伙企业或信托的自然人(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信托的受托人)或作出法律安排的自然人(如信托的委托人)。

如果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则受益所有人是被指定为清算人的自然人;如果受益所有人已故且曾是公司股东,则该股东遗产的个人代表或遗嘱执行人被视为本法意义上的受益所有人。

豁免人员
该法案规定了一些公司和注册代理无需收集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豁免人员。其中包括(i) 根据 2010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被认可、注册或批准为共同基金的公司;(ii) 股票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iii)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立法获得许可的人;(iv) 共同基金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 (v) 根据法规获得豁免的公司。

虽然公司不必为豁免人士提供四项规定的实益拥有人资料,但必须收集和提供豁免人士的下列规定资料:(i) 姓名/替代姓名;(ii) 公司注册号或同等资料;(iii) 公司注册日期;(iv) 状态(如活跃/解散);(v) 注册地址。公司还需提供被指定为豁免人的理由。

可登记法律实体
可登记法律实体是指如果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公司实体,并且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适用于它,它将被视为实益拥有人的法律实体:(i) 获豁免人士;(ii) 其证券在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实体;(iii) 持牌人或外国受监管人士;(iv) 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的全资子公司。

例如,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是由一国政府拥有的公司实体,或者如果公司实益拥有人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受到监管,则可以记录公司实益拥有人,注册代理无需识别拥有公司实益拥有人 25% 或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注册代理将需要为公司实益拥有人记录与豁免人士相同的规定详情,即:(i) 名称/替代名称;(ii) 公司注册号或等同物;(iii) 公司注册日期;(iv) 状态(如活跃/解散);以及 (v) 注册地址。还需要记录公司受益所有人被指定为可登记法律实体的依据。

生效
该法案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生效。届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必须收集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上传到各自的安全数据库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您的 Trident 代表或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