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4 月,新西兰政府召集了一次关于新西兰外国信托使用情况的独立调查。调查结束后,新西兰政府提出了一项新的外国信托披露制度("FTDR")。新制度将与新西兰采用的《共同报告标准》("CRS")同步实施,并将与任何 CRS 报告完全分开。
引入《外贸发展报告》的法案目前正在新西兰议会审议。预计该法案将于 2016 年年底前通过,并且在通过成为法律之前不会进行重大修改。法案通过后,将制定相关法规,规定该制度的具体要求。外贸发展报告》的法规草案目前尚不清楚。
预计新的《外国信托条例》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现有的新西兰外国信托将需要在该日期前遵守该法规。
1.虽然相关立法尚未通过,新制度的最终具体细节尚不得而知,但我们目前可以强调以下几点有关新《外贸发展报告》的内容:
2.新西兰政府不得将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报告》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 CRS 报告。根据该制度收集的信息将由税务局("IRD")整理,仅供新西兰政府存档之用。
3.这些信息不会公开,并将受到新西兰极为严格的隐私和保密立法的保护。新西兰政府机构在维护这一法律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
4.没有建议改变新西兰外国信托的完全免税地位。
- 新西兰的外国信托公司已经向 IRD 披露了其设立情况,但《外国信托登记簿》要求提供的信息更为详细。建议 FTDR 要求向 IRD 提交以下信息:
- 信托契约和财产授予人的详细资料,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人和 TIN 也适用
- 享有固定分配权的受益人
- 受益人为全权受益人的受益人类别,以及在进行分配时个别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 对上述安排的任何修订
- 年度财务报表(见下文)
- 年度申报表
5.政府将对首次申报和年度申报征收费用。
6.引入 FTDR 后,法律将要求新西兰外国信托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但不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举例来说,如果信托公司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报表中将只显示股份,而不显示投资公司的相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