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拿马实体的新要求

巴拿马实体的新要求

巴拿马通过2016年10月27日第52号法律(发布于第28149-B号《官方公报》),引入新的法人规则。新规则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将影响到所有在巴拿马注册成立、其业务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外开展的实体(离岸实体)。

主要变化
1.巴拿马实体现在必须保存会计记录

  • 记录必须自交易终止或实体停止运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 记录必须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应足以在需要时编制财务报表。
  • 记录可保存在实体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地点。如果记录不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则必须书面通知注册代理保存记录的实际地址,并提供负责保存记录的人员的详细联系信息。
  • 如果实体未将记录存放地点告知注册代理,注册代理必须辞职,否则将面临 500 美元的罚款并被强制免去实体的注册代理职务。
  • 如果实体不履行保存记录的义务,将面临 1000 美元的罚款,每增加一天罚款 100 美元,并且在履行义务之前不能任命新的注册代理。


2.连续三年不缴纳政府许可费或其他费用或罚款,或超过 90 天没有注册代理的实体,其公司权利将被中止。

  • 一旦这些权利被中止,须在两年内重新激活。
  • 被暂停公司权利的实体将无法启动法律程序、开展业务或处置资产、提出索赔或行使权利,或采取公司行动。
  • 重新激活公司权利需要支付 1000 美元的罚款,并对导致最初暂停的问题进行补救。
  • 两年内未重新激活的公司将被解散和清算。

3.变更注册代理需要现有注册代理的同意,在变更生效前,现有注册代理需要提供同意证书。

4.注册代理如果无法与实体的股东取得联系或三年未收到付款,可辞去实体注册代理的职务。